文化資產基本概念與經營管理 傅朝卿 /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 ( 資料來源- 臺灣民間信仰教學資料網 )
壹、前言
這幾年來,台灣在各個領域都不斷強調與世界接軌的企圖心,在文化資產保存方面與國際交流也更加頻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更積極的推動台灣參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決心。然而在此關鍵性的時刻,許多人也發現,台灣對於世界上許多與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相關的國際文獻,存在著一層隔閡。
文化資產的保護是全世界共同提倡的文化策略。我國自民國七十一年公佈文化資產保存法至今已有二十年,不只是古蹟專業者,一般民眾也已或多或少都具有古蹟保存的觀念,而台灣在二十年間所整修的古蹟也為數不少。然而若仔細檢視台灣現有的古蹟,並比較以國際間標準,我們則可以發現有些古蹟應屬「不當指定」,有些則是「不當修復」或「過度修復」。近二年來,台灣的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界開始認真碰觸文化資產的價值論與真實性(authenticity)等較為本質性的課題以及實際修護上的層級,許多人才驚覺台灣的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竟然與國際上存在著如此大的落差。
事實上,國際上有許多被各國共同遵守的文化資產保存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公約、規範、原則或指導方針,對於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之觀念與實務,均有著極為明確的指引。然而台灣因為長期的在政治上被孤立,導致無法加入許多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的國際機構或組織,進而也無法參與這些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國際文件之簽署,從事古蹟修護之專業者也有許多不曾認真了解這些國際文獻之內容,以致於在觀念與實作上不少均有違國際古蹟維護之基本原則,值得檢討。如果台灣想真正融入國際間的文化資產界,對於國際上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之各類憲章、宣言、決議文、建議文、公約、原則或指導方針等文獻之深入了解,是一個必要的前題。
國際保存憲章與規範中的重要觀念
(1)文化遺產的整體性,非只重視建築物
(2)真實性,不臆測修復文化遺產
(3)每一時期的整修必須被尊重,不要統一式樣
(4)維護要遵守維護倫理
(5)維護可依不同的狀況,採取不同的層級
(6)允許添加新物,但必須與原物有所區別
(7)可以應用現代技術與新建材
(8)基本上不贊成重建,除非是原物歸位或特殊原因
(9)在文化資產旁興建新建築,基本上不要模仿文化資產,以免價值混淆
(10)文化遺產必須要記錄研究,並將資料保存於公開場所,供大眾查閱。
貳、國際文獻給台灣的啟示之一:分類
(一)國際通行的建築類文化資產架構(ICOMOS 與世界文化遺產)
ICOMOS全名為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中文應可翻譯為「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它創立於1965年,乃是直接受前一年(1964年)〈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即著名的〈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之決議而成立。目前在109個國家設有國家級的委員會。
ICOMOS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紀念物及歷史場所維護與保護事物上最主要的顧問單位。在〈世界遺產公約〉之架構下,ICOMOS與「世界保育聯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簡稱IUCN)共同在世界遺產之指定上,對世界遺產委員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扮演著諮詢顧問之角色。也因為ICOMOS在世界遺產專業事務上所扮演的角色,參與其活動對於他日參與世界遺產諸事,也有正面的幫助。
「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根源於1972年11月16日於會員大會中通過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由「世界遺產委員會」(World Heritage Committee)與「世界遺產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於1976年運作後推動的世界級文化保存成果。
截至2003年8月1日為止,全世界已經有176國家簽署《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而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審核通過的世界遺產已有754個之多了。《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是一項國際協定,在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經超過一百五十個國家簽署通過,於1975年12月17日開始生效。而整個世界遺產之運作,則以《世界遺產執行運作指導方針》(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為依據。在簽署公約之後,每一個締約國就必須致力於其國家境內歷史場所的維護,將之保存留傳後世是整個國際社區的責任。依據《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世界遺產分為三類,其分別是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兼有二者之複合遺產。根據條約第一條之定義,文化遺產包含文化紀念物(monuments)、建築群(groups of buildings)與歷史場所(sites)。
「文化紀念物」(monument)一詞應包含從歷史、藝術、建築、科學或是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價值之所有的構造物(及其環境、相關的裝置與內涵)。此定義應包含紀念性雕塑與繪畫作品、考古地之元素或構造物、碑碣、穴居與上述特徵之所有組合物。(由於monument一詞包含有紀念性雕塑與繪畫作品、考古地之元素或構造物、碑碣等建築物,因此如果勉強將monument翻譯成古蹟一詞,就會過於狹隘。而中國大陸將monument翻譯為文物或文物建築則又容易誤導成是收藏品。monument真正的意義應是「文化紀念物」,一則可以強調其紀念性的特質,另一方面也可保留其於文化領域中的本質。)
「建築群」(group of buildings)一詞應包括都市與鄉村中,從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或人種學的觀點來看,因為其在建築、均質性或是景觀中之角色上,具有價值之所有分開的或連接之建築群與周遭環境。
「歷史場所」(site)一詞應包括,從考古學、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的觀點來看,具有價值之所有地形之區域與景觀,人類之作或者自然與人類之作的組合,包括歷史性公園與花園。(site一字,目前台灣一般人將之翻譯為基地,考古界則翻譯為遺址,中國大陸則稱之為歷史地段。然而三種譯法都無法完全等同於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及《世界遺產公約》對其所下定義之內容,因為site既不是建築基地,也不完全是考古遺址,而是從不同的觀點來看,人類曾經活動的地點。因而其真正之意義應為「歷史場所」,一則強調其場所特質,另一方面也強化其為歷史累積的本質。不過在site一詞用於於特別的考古事物上時,其仍然維持遺址之意。)
「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csape)一詞指從文化相關觀點,發生過或影響人類歷史的地景。
「文化路徑」(cultural Route)一詞指一種文化活動發生過程中行經之處與周邊環境。
(二)建築與文化資產及遺產的關係
文化遺產的概念大於文化資產,文化資產的觀念大於古蹟,古蹟的觀念大於古建築。
參、國際文獻給台灣的啟示之二:真實性
(一)真實性的真諦
事實上,真實性的觀念並不難懂,實踐更非難事。只要我們用心多看一些國外古蹟或是世界文化遺產之修護成果,便可體會。國外古蹟或世界文化遺產中對於原始歷史証物之重視,是追求真實性最基本的基礎。在這些國外古蹟或世界文化遺產中,歷史証物絕不可能也不會允許在整修的過程中被任意更改,甚至是移除,因為歷史是讓文化資產保存得以存在之最根本因素。
在這種認知下,國外古蹟或世界文化遺產中有為數眾多的「不完整」古蹟,就是因為依真實性之真諦來看,「不完整的原物」遠比修護過「完整的非原物」更具有其真實性,因此並不鼓勵只求完整但忽略真實性的古蹟整修。另一方面,世界文化遺產中屢屢會出現不妨礙其主要特徵之必要的新添加物,乃是因為新的添加物可以清楚的看出其為「新物」,不會與原物混淆,所以比「容易與原物混淆之仿製品」更具真實性。這也與台灣每每在古蹟中以仿古之物修復,最後使新物與原物相互混淆不清,進而使真實性產生錯亂之長久習慣完全不同。
國際古蹟保存界對於真實性之所以會如此重視或肯定,一方面是體認真實性之真正意義,另一方面則是遵循國際公約中對於真實性之規範。1964年的《威尼斯憲章》一直被公認為古蹟保存規範的重要條約,其於導言中就開宗明義的說名了真實性這件事:浸染著來自過去的信息,人類歷代的歷史紀念物留傳至今成為它們古老傳統之活生生証物。人們對於人類價值之整體性日益覺醒,進而視古代紀念物為一種共同的遺產。對於保護它們於後代之共同責任已被體認。將其具真實性之完整豐富面向傳給後代是我們的責任。根據真實性之前題,《威尼斯憲章》於是針對修復諸多項目提出規範,至今仍然是絕大多數國家遵循的原則。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根源於會員大會中通過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中,真實性(authenticity)更是成為世界文化遺產必要的條漸。這一點在「《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運作指導方針」(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中之第二十四條(b)款中卻陳述的非常清處:在設計、材料、技藝或者是環境,以及如果在文化景觀上,它們特殊的性格與構成,符合「真實性」的考驗。(世界遺產委員會強調重建只有在原始之物進行過完整及詳盡紀錄之基礎上才得以接受,而且不能有任何臆測)。這項規定明白的陳述從任何層面來說,世界文化遺產絕對必須是真蹟,不容許有任何虛假或重建的臆測之物。
(二)確保真實性的幾項原則
綜觀上述國際文獻,我們可以發現威尼斯憲章的精神仍持續存在,其中特別重要的是在修復時,任何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這種強調真實性的基本態度。這種態度也見之於不同文獻中指出,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其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這樣的主張。修復一定要有充足的証據,不可以臆測,尊重歷代正確的添加,而且復原的部份,一定要能夠與原物區別。著名的世界遺產中,不完整的古蹟數量很多,如羅馬競技場與雅典帕特嫩神廟都是殘蹟。義大利及希臘政府當局並不是沒有能力將它們修復成完整的形貌,而是他們認為缺乏直接的原始証據就不該去修復。古蹟修護,並不需要一定要回溯到最原始的風貌,這在威尼斯憲章第十一條中也陳述的非常清楚。事實上,世界上著名的古蹟在整修時都會接受過去改變的事實,並不會試圖恢復到最原始的創建風貌,一棟古蹟往往兼容有不同時期的風格。
不可臆測(none-conjecture)
多樣性(diversity)(包括時代與式樣)
可辨識性(distinguishability)
可逆性(reversibility)
肆、國際文獻給台灣的啟示之二:維護層級
在台灣,目前古蹟在保護及維護過程中,由於對於法令之曲解以及長久以來觀念之錯誤,台灣古蹟維護往往陷於一定的形式,幾乎採取的維護保存模式都如出一轍。這種問題之一在於我們於法令上使用了「修復」(restoration)的字眼,致使多數人誤認古蹟一定要加以大修,使其完美無缺。基本上,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必須以真實性(authenticity)及歷史性(historicity)為主要考量,在主要特徵不受破壞的情況下進行維護計畫。然而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有許多不同的作法。所有的建築文化資產並非一定要墨守像目前台灣文化資產修護全部修復的成規,在已經無法追溯原有形貌及材料之部分或有更動添加之部分,必要時也可以依實際需求加以修護或更動。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回歸古蹟「維護」(conservation)的思考,不要陷於只能「修復」的迷思。
(一)維護倫理
古蹟維護必須依循一定的原則,這些原則構成了國際古蹟修護界所謂的「維護倫理」(Ethics of Conservation)。費頓博士(B.M. Feilden)在《歷史建築維護》(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明白的列出了五項國際共同遵循的修護倫理。
(1)在任何維護介入之前,建築物必須加以記錄。
(2)歷史証物絕對不可以加以損毀、偽造或移除。
(3)任何維護介入,必須是需要的最少程度。
(4)任何維護介入,必須忠實的尊重文化資產美學、歷史與物質的整體性。
(5)所有維護處理過程之方法與材料,都必須加以全面記錄。
以上五項維護倫理,其實非常明白的告訴我們,古蹟能不修就不修,要修就儘量少修;歷史必須被忠實的保存,且不得偽造;而且古蹟維護前後,都必須詳實的記錄。
(二)維護層級
世界上先進國家對於其文化資產維護之層級有許多種,不同的個案必須採取不同的層級,甚至是一個個案中不同建築或同一建築的不同部位,都有可能採取不同的層級,不過一項重要的原則乃是:「介入愈少愈好」。
維護干預層級 |
對象無添加物 |
無干預(non-interv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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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敗的防治 (prevent deterioration) |
間接維護(indirect conser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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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mainte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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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貌保存(preser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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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有添加物,空間或量體基本不變 |
穩固(stabiliz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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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強(consolidation) |
直接維護(direction conserv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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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repa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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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置(reinstat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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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 (rest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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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reprod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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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歸位(anastylosis) |
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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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reconstruction) |
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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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有添加物,空間或量體改變,位置不變 |
再生(rehabili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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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adaptation) |
可適性再利用(adaptive reu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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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add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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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有添加物,空間或量體改變,位置改變 |
移築(relo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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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台灣文化資產保存「反真實性」的現象
台灣的古蹟修護長久以來一直處於自我體系之中,既少與外國評比,更不受世界各種保存公約的規範,因此出現許多頗具爭議,甚且是不正確的修護成果,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台灣之古蹟界普遍缺乏「真實性」之觀念,其中最嚴重的乃是世界文化遺產禁止的「臆測性」、式樣的「統一性」與參與人員的「習慣性」。
(一)臆測性
臆測,是幾乎所有先進國家與世界上相關古蹟憲章極力禁止與避免的。然而其卻是在台灣一而再的發生。這種「無中生有」的古蹟整修成果,充其量只是滿足了視覺與鄉愁心理的需求,對於古蹟的歷史性與真實性卻毫無助益。下列幾例可為說明。
台灣在清朝時,不少城市都建有城門與城牆,然而隨著時間的因素,在天災人禍等因素下,大多數城門上的城樓都已坍塌不復存在。然而在戰後的整修中,有些城門上已不存在的城樓又被重建,像台南的大南門城是修護者依照片與想像所修復。這樣的古蹟是否真實,值得大家深思。同樣位於台南之風神廟在近年修護之前,只有左側(東側)存在一個石亭,修護者乃根據廟中一幅近人所繪之圖,認為右側(西側)也必然存在著一個一模一樣的石亭,並且將之認定為鐘鼓樓,因此在整修時在右側(西側)復原了一個石亭,其尺寸與細部完全模仿左側(東側)石亭。此一復原之舉動,既無詳細的歷史資料作為佐證,也無相關的建築考証,只是由廟方及建築師共同決定。最後新建之石亭,不但缺乏歷史物件之真實性,位置也與原遺跡位置不同,當然也起許多人的質疑。
屏東萬金天主堂是台灣唯一列級古蹟的天主教堂,可是在最近一次的整修時,內外裝修全部被拆除,只剩結構牆及屋架,並且以新建材在南塔樓上復原一個仿古形式之鐘塔,也引起喧然大波。此教堂之原修護調查研究時曾對教堂提出的建議性的結論:「萬金天主堂,並不需要全面性的大規模整修,對於已失去的部份元素,如果沒有明確的原始資料,也不宜採取臆測式的復原,以免以使史實錯亂」。
可是後來接受進行實質整修的建築師卻在教堂的要求下,進行臆測性復原,將早已塌毀的鐘塔以鋼筋混凝土重建,這種作法就是踰越了該有的修護層級。當然教堂現存不甚清楚的照片中的確可以看到鐘塔的存在,但畢竟只憑老照片,仍舊無法掌握細部、材料及構法,甚至是鐘塔的背面為何形式也不得而知。現今萬金天主堂整修的情況,是把過去所的改變全部拆掉,重建一個「全新」的「舊貌」教堂,以國際的標準來衡量,當然是不適切也不真實。。
(二)統一性
在台灣,因為參與人員錯誤認知導致的不真實的古蹟保存與修復幾乎是普遍存在。最多的情況乃在不少整修案例中,形式與材料被理所當然的更換,並不是因為其破壞,而是參與人員認為該古蹟應使用某些特定式樣的裝飾或建材而導致。下列幾例可為說明。
台南大天后宮三川門後的過水廊之廊柱原有非常精緻的西方古典柱頭,然而在民國七十年代初一次的修護中,因為主其事者認為西方古典柱頭不可以出現在傳統廟宇之中,所以將之全部換掉,殊不知這些西方古典柱頭正是見証日治時期西方建築思潮被引入台灣之最好証物,將之復原為無西方古典柱頭之作法,反而是抹殺歷史,違背了真實性。
除了台南大天后宮之個案外,許多古蹟整修中,曾經於日治時期更替過之洗石子材料(壁材及裝飾)或磨石子材料(地板及固定式家具)經常在狀況還維持很好之情況下,被換成磚材或石材,其因乃是主事者直覺的認為傳統建築不該有洗石子與磨石子兩種材料,完全忽略掉歷代改變也是歷史過程的事實的精神,在這種情況下古蹟整修表相上是恢復原貌,實即是破壞了真實性。另一個經常發生的乃是牆堵裝飾的更換,不少廟宇原有牆堵原為泥塑或彩磁,然而在整修過程中卻被更換為石雕,其因有些狀況並不是原來的牆堵裝飾破壞,而是相關人員認為石雕才是合理的。殊不知原有的泥塑或彩磁比後來的石雕更具歷史証物之真實性。
在台灣,文資法中的原有形貌卻經常被曲解或誤用,而將現存的建築拆掉,試圖恢復到更早年代的原始形貌。在此過程中往往必須拆掉一些歷代的修改建結果。另有一些情況,修護者會依主觀判斷,決定古蹟的某一部份依某年代,結果仍然是必須更換一些歷代的修改建的材料。其實這兩種認定都是有問題的,因為其都是把價值觀建立在一個已消失的假設建物上。
其實當某一棟建築被提出、經審定為古蹟時,所有的古蹟審查委員看到的是古蹟在被審查時的形貌,而不是在審查之前某個年代的形貌。因為每一棟老建築,甚至是已拆掉不存在的建築都有其最原始之形貌,如果審查時可以肯定其已消失的部份,那麼豈不是每一棟老建築,甚至是已拆掉不存在的建築都可以成為古蹟,因為我們都可將之復原成原始之形貌。因此某棟建築被審定為古蹟,事實上委員們應該肯定的是他們所看到的形貌,而不是該建築以前存在但已拆除的形貌。
如果大家有這樣正確的觀念,在古蹟修復過程中所謂斷代的爭議就會減少甚多,因為古蹟原有形貌的認定是古蹟被指定當時的形貌,修復者只宜就被指定時候建築形貌中的破損、不當添加物、不夠精緻之處加以謀求改善,而不是企圖將古蹟恢復到某個已不存在的年代之形貌。
(三)習慣性
台灣古蹟整修中另一項常見的問題乃是參與古蹟整修的匠師或建築師依自己的習慣或認知來變更原貌。以台南府城隍廟之屋脊裝飾而言,如果去比對整修前與整修後之情況,就可以發現差異非常的大。同樣的現像也發生於五妃廟之馬背山牆上。究其因無非是匠師認為原貌不對或是不好,而代之以他心目中之理想型或他經常施作的型制,這種情況完也全違背古蹟的真實性。許多寺廟對於彩繪重描的習慣則是台灣古蹟整修中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其結果導致了台灣許多知名彩繪匠師的作品都在整修中毀掉。
陸、古蹟之經營管理與再利用
為了讓古蹟發揮更積極的效用,古蹟的經營管理更是不可或缺的事。在台灣,古蹟經營管理的觀念並不落實,實踐成果也不豐碩。國外國家在古蹟經營管理上已有多年的經驗,其成效更可以讓我們借鏡。由於古蹟經營管理牽涉到許多不同層面的事物,在一篇文章中並無法全部詳述,然以下幾項比較重要的事項,將可做台灣開展古蹟經營管理之參考。
(一)專責之經營管理組織
要讓古蹟發揮其特質,進而展現其與城市最大的互動關係,專責的經營管理組織是不可或缺的條件。台灣目前大部份之公有古蹟仍由縣市政府管理,然而因為公部門有其人力與預算的限制,而且繁複的法令與會計制度也經常使古蹟的經營管理無法突破。國外許多國家之古蹟經營管理體系並不是完全依賴政府體制來執行,而是在法令的規範與保障下允許成立特別的組織來負責,因此古蹟之經營管理的彈性與活力是與台灣完全不同。
以英國為例,目前除了蘇格蘭外,古蹟的經營管理模式是雙軌制,由「歷史場所及自然名勝國家信託會」(The National Trust for Places of Historic Interest and Natural Beauty)「英國遺產」(English Heritage)二者彼此分工而達成,蘇格蘭則是由「蘇格蘭國家信託會」(National Trust for Scotland)負責。「歷史場所及自然名勝國家信託會」(以下簡稱英國國家信託會)是英國民間最大的古蹟經營管理組織,創立於一八九五年,一九○七年由國會立法通過可以進行購買、捐贈或管理古蹟相關事宜,一九三七年並將管理層面擴大到歷史性建築、自然生態環境與具藝術價值的圖畫與傢俱等,目前管理有二百五十多座歷史建築及二十四萬八千多公頃的土地及保存區。「英國遺產」則是於一九八三年英國國會為了更積極的參與古蹟的經營管理而成立的官方財團法人組織,目前負責約四百多處古蹟的經營管理。英國的古蹟在這兩個組織之經營管理之下,成效卓著,不但每年吸引訪客無數,其龐大的財務收入,也直接助益了古蹟的維護。
(二)企業行銷的經營觀念
在台灣,有許多人都存在一個觀念,認為古蹟就是一種被人觀賞之古物,所以如果有損壞只要加以整修即可。也因為過去這種保守的觀念使然,台灣的古蹟在社會上的角色一直非常被動。然而在國外,尤其是國外,古蹟早已在這幾年被以企業行銷的觀念來經營管理,而且策略非常的多樣。以國外為例,許多古蹟經營管理組織都設有會員制,會員繳交一定數額的年費便可免費參觀該組織所經營的古蹟,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為組織累積資金,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勵民眾多參與古蹟。另一方面,將古蹟的經營管理,納入觀光事業的系統之中,也是國外國家極力推廣的事。以英國國家信託會為例,一九九九年至其所屬古蹟參觀的人共超過一千一百萬人次以上,主要的原因乃是該組織以觀光為思考,發展出不同主題的古蹟路線,並且串聯餐廳、旅館與交通系統,形成一個方便又人性化的古蹟觀光體系。
反觀台灣,因為觀光與古蹟不管在中央或者地方都分屬不同的行政體系,因此兩者配合的關係並不是十分的密切。古蹟與許多不同程度的景點往往被一視同仁的看待,甚至在廣告宣傳上也不如一些民間經營的遊樂設施。有些古蹟本身與周邊的環境也不甚理想,無法吸引外來訪客。空有古蹟資源而不加以妥善發揮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
(三)適度多樣的商業行為
在台灣,由於長久以來保守的觀念使然,古蹟本身之商業潛力很少被積極的開發,甚至有人更認為商業與古蹟二者是不相容的事物。然而在國外國家,古蹟適度商業行為的引入,已經是古蹟經營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古蹟的商業行為,可以從兩方面來說。第一是古蹟再利用與活化的實踐。截至一九七○年代初,古蹟保存運動是相當和緩的社會運動與建築思潮,世界各國歷史性保存運動主要都只是基於一種歷史與維護之觀點,古蹟史實性之原樣保存與修復是相當重要之中心思想,這時候保存古蹟之最大動力乃是很單純的要保存人類之過去,以便對人類之共同記憶提供一點心力,許多古蹟因而被凍結成像博物館的展品一樣﹐保存運動往往被與鄉愁懷舊劃上等號。
但是從一九七○年代開使,人們逐漸體會到許多被保存下來之老建築只是一座座精美之建築驅殼而已,其中並無生命亦無生趣。於是人們又開始尋求可以讓古蹟活化之保存方式,再利用之觀念於是逐漸興起,在一九八○年代以後成為廣受歡迎之保存方式﹐而且逐步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扮演一種非常積極的角色。在再利用或活化的過程中,在古蹟中加入強度較弱的餐飲設施,不但可以增加訪客在古蹟中停留的時間增加人與古蹟氛圍之對話,更可以因為觀光客之消費獲得經濟上自給之能力,已經被視為是古蹟經營管理的重要手段。
古蹟商業行為第二個層面乃是古蹟商品的開發。到過國外參觀過古蹟的人,一定會對古蹟內或周圍販賣古蹟相關紀念品的現象印象深刻。一般而言,國外的古蹟一定會有專書介紹,有時候還會有不同國家語言的版本以供給不同國家訪客之需求。除了書籍之外,明信片、幻燈片、光碟、海報、T恤、領帶、擺飾品以及各式各樣的紀念品,可以說是琳琅滿目,也對古蹟帶來無窮的商機。反觀台灣的古蹟,由公部門開發的紀念品非常有限,許多人在參觀古蹟後想買一個紀念品都不可能。幾處設有販售處的古蹟也都被動式的在經營,因此對古蹟的實質營收助益並不大。國外如何利用古蹟來生財,進而對古蹟回饋之良性循環,對台灣的古蹟,實有很大的思考空間。
(四)創意美觀的識別系統
古蹟是一個城市中彰顯其歷史文化最重要的元素之一,然而存在於城市中的古蹟如何可以讓人很清楚的找到位置,進而入內參觀了解其歷史內涵及建築特色則必須藉由所謂的識別系統來達成。古蹟識別系統如果設計得宜,不但會使整個城市的古蹟形成一個整體性的網路,更會成為城市的特色,與古蹟相得益彰;如果設計不當,則會減低古蹟本身於城市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而言,古蹟識別系統可以分為路標、名稱牌、解說牌及管理及防災告示板幾種,每種各有其特定的功能。世界各國對於城市中文化資產態度不一,呈現出來於古蹟識別系統的結果也不盡相同,有的相當單調,有的則變化多端。在國外,古蹟識別系統也經常是城市街道傢具與文化系統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由於在古蹟的等級方面,所謂的世界遺產(World Heritage)一直是被國際古蹟界認定是古蹟界的最高榮譽,因而若是古蹟被評定為世界遺產的行列,一定會將世界遺產的標幟明顯的標示出來。另外每一個國家也或發展它們自己特色的識別系統。
古蹟識別系統雖然只是個小小的標幟,但是對於一個城市文化資產的整體性,卻有深遠的影響。台灣由於在古蹟保護上起步較晚,因而在識別系統的設計與考量上,比起國外國家深思熟慮的文化資產識別系統,顯得較為單調,因而於城市上所扮演的角色,就沒有那麼積極活潑,因此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五)細心規範的導覽系統
到國外的古蹟參觀,另一項令人讚許的則是其導覽系統。其可分成幾方面來討論。第一是專業的導覽人員。在國外,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在古蹟內解說導覽,而是必須由有專業認證的導遊來進行。由於這些經過考試認証的導遊都經過一定程度的專業訓練,因此解說起來內容均十分正確而豐富。有時候,有些古蹟為了避免在解說過程中妨害到其它人之參觀,因此會在古蹟外先以複製之圖表讓導覽人員解說,等大家聽完解說後才入內參觀。梵諦岡的西斯汀教堂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
除了一般訪客之導覽之外,將古蹟導覽與各級學校之鄉土教育相互結合也是國外國家古蹟經營的一大課題。為了因應此類需求,國外許多國家都有針對不同年齡層所編寫的古蹟教材,甚至有詳盡的教師手冊,指導教師如何引導學生認識古蹟。反觀台灣,目前的古蹟導覽系統十分紊亂,不同的公私部門都在培訓古蹟解說員,因此水準難免參差不齊。同時,台灣的古蹟導覽也沒有適度的規範,古蹟之解說往往形成對其它訪客的干擾。另一方面,台灣雖然不少縣市政府編有學校的鄉土教材,但是大都卻不分年級,而負責教學的老師也往往沒有接受特別訓練,因此成果並不彰顯。為了推廣文化資產教育,我們實應學習國外國家,編纂更活潑的鄉土教材,也可以針對從事文化資產鄉土教育之各級教師及導覽人員進行認證的工作,以確保教育與導覽之品質。
柒、與世界接軌
這幾年,台灣文化資產在觀念與實作上的討論,開始受到重視,不少已往視為理所當然的觀念與作法,都有機會重新受到檢討。事實上,國際間的古蹟保存與修護觀念自始都是呈現一種動態性。也就是說,古蹟保存與修護觀念並不是一成不變,它們也隨著時間與社會的改變而有所調整。民國七十一年台灣開始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時的時空背景與現今民國九十二年的情況已經大有不同,因此許多當實視為理所當然之觀念與作法實已與今日世界主流有所不同。我們如果不省思檢討並加以改變,我們的古蹟保存與修護若與世界相較,將會更顯孤立。
過去筆者不斷的利用各種場合宣導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國際文獻中的重要觀念,但總是仍然會有古蹟界的朋友認為台灣已經有自己的系統,不需跟隨國外的觀念與規範。當然,台灣有其文化主體性,自然可以在許多事務上尋求與世界其它國家不一樣的自明性。然而文化遺產事務卻是全球性的問題,一如不少國際文獻中所強調的,任何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遺產就是人類全體的文化遺產。與為了避免此種孤立之現象日益嚴重,我們則應力求與世界之現行觀念與規範接軌,使台灣的古蹟能成為世界地球村文化資產的一份子。